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楊秀蘭 被告 楊金蘭 被告 楊金英 被告 楊莉欣 被告 楊榮富 被告 楊勇德 被告 楊榮一 被告 楊秀英 被告 楊秀妹 被告 溫秀英 被告 楊志豪 被告 楊蒼浪 被告 楊志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編號3、編號4中關於○○里鎮○○段」之記載,應更正為○○里鎮○○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件訴訟中所提出之民事追加暨變更聲請狀內附表一編號3、編號4中誤將○○里鎮○○段」之記載為○○里鎮○○段」,與真實不符,顯係誤寫。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因引用其上項附表一為附件,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