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告 楊秀蘭 被告 楊金蘭 被告 楊金英 被告 楊莉欣 被告 楊榮富 被告 楊勇德 被告 楊秀英 被告 楊榮一 被告 楊秀妹 被告 溫秀英 被告 楊志豪 被告 楊蒼浪 被告 楊志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聲請,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2月4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