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廣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錫合 代理人 古櫻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洪美雪┌─────────────────────────────────────────────┐│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廣典企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109年12月31日│26,490元│AI0000000│00000000│││限公司│行花蓮分行││││5│││││││││├──┼───────┼───────┼───────┼───────┼─────┼────┤│002│廣典企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109年12月31日│1,915元│AI0000000│00000000│││限公司│行花蓮分行││││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