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686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1月7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及退回信封,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相對人之住址台南縣永康市○○路○○○號8樓之2付郵送達債權移轉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遷徙不明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然而,相對人之戶籍地於98年2月27日業已遷往台南市○區○○○路○○○巷○○號,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足參。聲請人非對相對人戶籍地送達,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