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調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原告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對人

即被告鼎創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昱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位於屏東縣長治鄉等情,業據聲請人即原告提出被告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記載明確,且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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