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501號
原告 滾秀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謝靜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501號
原告 滾秀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