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501號

原告 滾秀屏

王士修

王容慈

王孟君

康福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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