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4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41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吳慶展

被告 普泓仁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4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郁婷

書記官謝靜茹

通譯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568元,及自民國96年2月11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7,56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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