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更(四)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三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瑞中選任辯護人錢裕國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謝瑞中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瑞中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李春地法官盧彥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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