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二)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