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碧文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執聲字第一二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碧文犯偽造文書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法官周占春
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忠良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