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715號債權人東方文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鴻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怡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催繳管理費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提出蔡鴻仁現為東方文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
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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