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劉建漢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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