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壢小字第1929號

原告 顏邑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仁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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