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29號聲請人 陳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按:如附表所示股票,原為第三人即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陳晋祿 所有;聲請人因陳晋祿死亡後,陳晋祿之全體繼承人協議將如附表所示股票分歸聲請人所有而取得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於民國111年4月13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康紀媛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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