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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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392號原告 蔡昊洧 被告 陳雅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7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收文章可證;又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213、31629號詐欺等案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終結,然案件尚未繫屬至本院等情,有該案起訴書、臺南地檢署111年12月28日南檢文崙111偵31213字第1119094449號函及上所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參,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於上開刑事案件起訴前為之,依照前開規定及說明,顯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李俊彬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