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秉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秉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秉鴻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秉鴻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5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109/06/09~109/06/12(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06/11」,應予更正)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475號臺南地院110年度金簡上字第4號110/08/24同左110/08/24臺南地檢110年執字第6800號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1月110/02/13臺南地檢110年度營偵字第894號等臺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804、1210號111/01/11同左111/02/08臺南地檢111年執字第3049號(編號2至3號共5罪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共4罪)110/04/17、110/04/18、110/04/20、110/04/18臺南地檢110年度營偵字第894號等臺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804、1210號111/01/11同左11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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