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0號原告 吳禹銘 即大乘室內裝修工程行
柯靜芬 柯天福 即立勤工程行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 律師被告 蘇建安 訴訟代理人 蘇銘峻
李孟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