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44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貳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為購屋暨消費需要分別於民國95年03月24日及民國95年08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5,160,000元整暨新臺幣400,000元整,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償還本息,其中(1)新臺幣2,000,000元部份,利息則按年利率3.1%計付,其中(2)新臺幣3,160,000元部份,利息則按年利率3.293%計付,另外信用貸款新臺幣400,000元部份,利息則按年利率8.785%計付,並約定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於民國97年1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到期,自應清償全部積欠。
(二)上開借款立有借據、約定書為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044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86517││1月15日起││一│││6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288303││1月15日起││二九三│││1元│││││├──┼───┼─────┼──────┼──────┼───────┤│3│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194782││1月15日起││七八五│││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6517││2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8303││2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0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4782││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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