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8年10月又3日確定,並於民國86年3月17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2月20日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10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5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