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73號聲請人 吳淑燕 上聲請人吳淑燕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背書轉讓證明書正本到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73號聲請人 吳淑燕 上聲請人吳淑燕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背書轉讓證明書正本到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