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璉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表:98年度除字第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劉玉英源昌 │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49,572元│98年6月30日│XY0000000││││五金企業行│業銀行大社│3││││││││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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