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麻藥、殘煙毒等、(新)麻藥、侵占、過失傷害、(新)偽文罪,分別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共七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惟依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六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