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 鍾昌學 被告 鄭妤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萬1,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