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劉鍾芳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 律師被告 黃民宗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上易字第4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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