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本票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民國)│(民國)│(新台幣)│││├──┼─────────┼───────────┼───────────┼────────┼────────┼──┤│001│ 傅國鑫 │92年7月12日│92年7月12日│1,350,000元│CH233953││├──┼─────────┼───────────┼───────────┼────────┼────────┼──┤│002│傅國鑫│92年7月12日│92年7月12日│800,000元│CH233955││├──┼─────────┼───────────┼───────────┼────────┼────────┼──┤│003│傅國鑫│92年7月12日│93年7月12日│500,000元│CH233951││├──┼─────────┼───────────┼───────────┼────────┼────────┼──┤│004│傅國鑫│92年7月12日│93年7月12日│500,000元│CH233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