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群淋膜科技有限公司等2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0,41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