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190號債權人 黃春龍 債務人鼎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思蓉 債務人 楊文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28190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5年10月12日│100,000元│105年10月12日│TKA0000000│├──┼────────────┼───────────┼───────────┼───────────┤│002│105年10月12日│150,000元│105年10月12日│TKA0000000│├──┼────────────┼───────────┼───────────┼───────────┤│003│105年10月6日│100,000元│105年10月6日│TKA0000000│├──┼────────────┼───────────┼───────────┼───────────┤│004│105年9月28日│27,000元│105年9月30日│TKA0000000│├──┼────────────┼───────────┼───────────┼───────────┤│005│105年10月6日│140,000元│105年10月6日│TKA0000000│└──┴────────────┴───────────┴───────────┴───────────┘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戴錦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