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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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83號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淑敏 間聲請再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