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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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上更(二)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號上訴人 王東波 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 律師複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被上訴人 王鄭美月
王信傑 王秋蓮 王郁雯 王秋婷 王依璇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41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3年5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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