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魏駿榮 即 魏畢勝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程序中變更為陳祖培,業據其提出民事陳報狀及公司資料查詢表為證,認有聲明承受更生程序之意思,經核無訛,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盡力清償,其計算基礎乃係審核債務人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及支出,及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之收入,並酌留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之數額,償還金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論,故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並非以其之還款成數為唯一考量,仍應審酌債務人有無還款誠意等因素而綜合決定之。次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6頁背面)。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6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3,101,31
2元。債務人於民國102年7月29日(本院收文日期)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0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20,000元,共清償72期,合計6年,總清償數額1,440,00
0元,清償成數約為46.43%。該更生方案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確答是否同意,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惟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此有本院書面表決通知、送達回執、債權人所提書狀在卷可稽。故應由本院依上揭規定審查是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依職權逕予認可之適用。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證明書、102年1月至6月所得明細單影本在卷可稽(詳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本院卷第15
0頁至第155頁),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1,440,000元,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見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卷第6頁背面至第7頁)。又債務人更生開始時,名下財產僅有84年1月出廠之三陽機器腳踏車一部外,並無任何可資換價之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此有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該車之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查詢表、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考(見詳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卷第20頁,本院卷第164頁、第28頁)。因該輛機車之車齡達18年,顯無變價實益,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約為42,369元(102年1至6月之平均薪資:[39,453+37,755+45,654+42,952+46,078+42,319]/6=42,36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未扣除勞健保),有102年1月至6月所得明細單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0頁至第155頁),故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每月可得支用之實際收入約為42,369,每月支出為21,500元,債務人提列每期其償金額為20,000元,自有履行可能(42,369-21,500=20,869)。
(三)債務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6,500元(包括伙食費4,500元、交通費8,000元、汽車保養維修費2,000元、雜支費2,000元)、另支出母親扶養費每月5,000元等語。查,關於債務人交通費用8,000元、汽車保養維修費2,000元部分,考量其住所與工作地之距離甚遠(雲林縣○○鄉○○村○○路至雲林縣麥寮鄉台塑工業園區1-1號,距離約有33.6公里)及現今油價,確有支出較一般人為高之通勤費用及汽車保養維修費之事實,且此工作收入為其資為償債之資金來源,當屬必要支出無疑。又債務人名下雖有機車,然為顧及行車安全等情,認債務人此部分主張仍屬生活所必需,且金額尚屬合理,並非虛妄。況聲請人亦提出102年5月至6月統一發票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84頁至第187頁),故聲請人該項交通費支出,可信為真實,應予准列。復參以債務人所提列之伙食費4,500元、雜支費2,000元,核其所列上揭支出項目均屬生活必需,未逾一般生活標準,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且屬個人基本生活所需,倘不予准許,一旦債務人有此需求而入不敷出,豈不將再陷於以債養債之惡性循環,是其陳報每月支出伙食費4,500元及雜支費2,000元,亦難認非合理,故應予以列計。另債務人所陳報之母親扶養費每月5,000元,參諸財政部國稅局公告之102年度扶養免稅額為每人每年85,000元(即每人每月7,083元)及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灣省每一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則債務人所陳報母親扶養費每月5,000元,未逾生活必要支出程度,自屬適當。是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42,369元扣除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21,500元後餘額逾9成作為清償之用,顯見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還款成數雖僅46.43%,惟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倘如更生方案不獲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然因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構成清算財團,清算程序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亦無助益,如此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且若還款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債務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之不利益;況參酌本條例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序清償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經本院綜合審酌其職業、收入、財產、年齡、學歷、身分、扶養費用、生活程度、信用、債權人之意願、受償之程度及社會公益等各項因素,堪認債務人當下已窮盡其償債能力,壓縮基本生活所需,具備高度清償誠意,核其所提更生方案,自屬公允、適當且可行。是以,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公允,且亦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自應予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爰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魏駿榮即魏畢勝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
點)
一、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
二、總清償比例:46.43﹪
三、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清償6年72期,每期清償20,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四、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3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六、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附件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474,442元每期還款金額:9,508元
二、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15,008元每期還款金額:1,386元
三、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322,385元每期還款金額:2,080元
四、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824,389元每期還款金額:5,316元
五、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58,502元每期還款金額:1,668元
六、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6,586元每期還款金額: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