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 許嘉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以伶 、 江立權 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明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