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亮光 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亮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1,84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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