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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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73號聲請人黃金和相對人 吳素絨 債務人 陳運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運如向第三人 許華堂 借款新臺幣(下同)1,45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75年9月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陳運如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元。嗣許華堂將其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並於107年5月14日辦妥抵押權登記。又債務人陳運如雖另將如附表所示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素絨,然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權利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債權轉讓及抵押權移轉登記契約書影本、支票影本2件、借據影本1件、存證信函暨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73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072-68│165.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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