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231號聲請人全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嘉聖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威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吳陳鳳蘭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4月23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00,498元,到期日為民國108年8月1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08年5月3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241,852元未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