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李梅鳳
呂文郁 呂文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陳泓年 律師被告 張秀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688號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潘怡華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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