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憲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正原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1,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