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8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等三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
3罪,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989號、96年度訴字第8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並經撤銷緩刑)、6月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