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77號聲青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6年度執聲字第2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台幣伍仟元、麻將牌壹付、牌尺參支、骰子參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