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被繼承人 林汶鋪 (原名: 林木枝 )之繼承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1.被繼承人林汶鋪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相關資料及正確之相對人2.欲拍賣不動產之附表,經本院於民國97年
7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7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坤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