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6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643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居於台北市縣蘆洲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