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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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褫奪公權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月14日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