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6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6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629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未有債權人或其代理人之簽章,應補正。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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