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朝煌 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不服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九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二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陸佰柒拾貳萬零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