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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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大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大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大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曾大益前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4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並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為有期徒刑
4月、2月(下稱第①、②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78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下稱第③、④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46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
7月(下稱第⑤、⑥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4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下稱第⑦、⑧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46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
7月(下稱第⑨、⑩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上開第①案至第⑩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其另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10月6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2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2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4月5日等情,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1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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