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33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被告 陳韋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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