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旗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旗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旗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1年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而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游旗菁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同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2案件,繼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聲字第2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同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末2案,則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先於100年1月28日入監執行前揭有期徒刑3月,並於100年4月27日執行完畢出監,嗣再於100年7月12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2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2月1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