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告 許平福 被告 黃仕錡
黃品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坐落於台中市○○區○○段762建號(建物門牌為臺中市○○區○○路○○○號9樓)最近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到院,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依上開建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房屋現值總和,再加起訴書上所載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價額新臺幣322,173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3,771元×面積為4,3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31/10000=322,1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與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價格新臺幣349,857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3,100元×面積為7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7=349,8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此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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