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重宇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74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陸 伍伍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重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0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餘淨重0.2655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上開扣案物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應予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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