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念祖原名羅華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2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念祖(原名羅華強)因竊盜、強盜、搶奪等拾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羅念祖(原名羅華強)因竊盜、強盜、搶奪等14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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