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乙○○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191元(土地:711.21㎡×56,680元/㎡×186/10000≒749,7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建物:61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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